數機關均應負連帶補償責任時,應協議由一機關為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與請求權人或代理人進行協議。
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為協議時,應以書面通知其他補償義務機關參加協議。
補償金額,由數補償義務機關依第六條規定協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