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第10條 法規: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0條 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認請求權人不適格、請求無理由或罹於時效者,得不經協議,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