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 第5條 法規: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5條 演訓場域之公告,經軍事機關通報受通報機關以下列全部或一部方式為之:一、發布飛航公告或航船布告。二、使用廣播或無線電通信。三、交通管制告示或布設臨時交通管制設施。四、其他適當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