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條例 第5條 法規:義務役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5條 主辦機關應於役男役期之開始、停止、期滿或其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內,列表通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退休金手續。主辦機關應置備役男名冊、役期之開始、停止、期滿或役男死亡、薪額(俸)、加給、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其役期停止或期滿之日起五年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