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5條 本院人員辦理業務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或滿三年經延長管制者,應經核准,始得出國(境)。前項人員申請出國(境)之核准權責,比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但屬政府機關代表之董事、監事,應由董事長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