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人員經核准出國(境)者,應依核定之日期、目的地、行程出國(境)及返國(境)。
前項經核准出國(境)人員,出國(境)前因故須變更原核定之出國(境)、返國(境)日期、目的地或行程者,應於核准權責單位或人員可得完成之作業時限內,申請變更;於出國(境)後,因故須變更地點或返國(境)日期者,除因情況急迫不及報備外,應於變更原核定行程前完成報備,並於返國(境)後三個工作日內,補行變更程序。
前項因情況急迫不及報備者,於返國(境)後三個工作日內,應附具情況急迫之證明及說明補行變更程序。
本院人員經核准出國(境)或進入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者,應於返國(境)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出國(境)返臺通報表(如附件)送交原核准權責單位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