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18條 法規: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18條 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期間,服役機關有對外發布新聞或召開記者會之必要時,應徵得檢察官同意後始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