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權益事件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第6條 法規:軍人權益事件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6條 再申訴人提起再申訴,且不在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所在地住居或服役者,其住居或服役於臺灣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於國外者,計算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二十日,準用前四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