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6條 法規: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其立即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權保會、申訴管轄機關、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於受處分或措施之人向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