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3條 法規: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軍人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程序行之。軍人提起之申訴事件,由各級主官(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以下簡稱申訴管轄機關)依本法處理;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權保會)依本法審議決定;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以下簡稱勤務法庭)依本法及行政訴訟法審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