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詢問人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旅費時,得於詢問期日二十四小時前,依第四條規定,計算所需單程費用,向調查機關請求預借。
受詢問人收到前項預借旅費後,應於指定期日到場接受詢問,不於指定期日到場或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應於翌日起十日內歸還款項;逾期未歸還,調查機關應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