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國防部辦理本條例所定軍事採購及相關建構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國防相關法令辦理之,並視計畫性質,就其防衛目標、戰力需求、裝備規格、取得方式、期程規劃、財務方案、後勤支援、維修整合、預期效益及風險控管等事項,提出詳實規劃;其涉及重大政策或整體戰力結構者,應分別擬具可行性評估、整體規劃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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