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 第4條 法規: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副署長兼執行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另一人職務列少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