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 第5條 法規: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二項所定三年期間,如於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積極從事公益義務勞務二百四十小時以上,獲有證明者,得減為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