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第17條 法規: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7條 疑似被害人經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鑑別為非被害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提出異議於鑑別異議結果決定前,或未提出異議於法定異議期間屆滿前,適用本辦法有關疑似被害人之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