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許可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專業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專業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七款規定文件、原許可證書正本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書。
第一項許可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依前二項規定補發或換發之許可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