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3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選指定辦理儲槽檢查之專業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後,其於指定有效期間內得繼續執行檢查;其儲槽檢查業務之執行、管理及應報備查書表等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