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3條 申請換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或執業執照格式。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執業執照之執業機構地址變更。三、其他法律規定得免繳納或因公務需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