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應繳納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消防設備人員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業期滿、歇業後,重新申請核發或換發執業執照時,應依前項規定繳納執業執照費。前二項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之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受理申請機關應退還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