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消防設備人員法母法 第3條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收費標準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毀損或登記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登記事項變更者,另檢附變更事項證明文件,並依收費標準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