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5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其已充任消防設備人員者,撤銷或廢止其證書: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