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3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法所稱消防設備人員,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任消防設備師。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任消防設備士。 本條定義的名詞 消防設備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