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48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48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消防法第八條規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第六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屆期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仍繼續執行業務者,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前項人員申請執業執照,不受第六條第一項應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