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43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4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三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所為之業務檢查或令其報告。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五條規定,拒絕協助辦理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