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14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業務及責任 第14條 消防設備人員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二、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三、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四、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前項第三款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