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會會議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諮詢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諮詢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專家學者或業務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