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法規: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4條 諮詢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前項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任諮詢委員之情事者,由本部解聘並依前條規定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