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任諮詢委員之情事者,由本部解聘並依前條規定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