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22條 法規: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專業機構會同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取得防焰標示之物品或其材料進行工廠抽樣或於市場購樣檢驗,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工廠抽樣或市場購樣檢驗之試驗結果,應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防焰性能試驗紀錄比對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