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21條 法規: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1條 防焰業者應置專人管理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進出貨情形及領用之防焰標示,防焰標示每月之使用情形紀錄至少保存十年,並於每月十日前至資訊網站登錄。前項防焰標示之管理、使用情形及防焰相關書表,專業機構得實施查核或調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