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政府機關(構)。
二、法人。
三、大專校院。
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為防焰性能試驗機構。
二、置辦理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之主管一人,且有專任人員二人以上。
三、未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進口、製造、委託製造或販售。
四、經營他項業務不影響辦理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之公正性。
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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