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9條 專業機構辦理防焰性能認證業務,應以專業機構之名義為之。防焰業者之認證證書記載事項變更、防焰性能認證延展之審查及試驗,應由原專業機構為之。但原專業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暫停防焰性能認證業務、撤銷或廢止登錄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受理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