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機構遷移者,應於遷移三個月前,提具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基本資料。
二、遷移期間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之執行方式。
第一項計畫書有缺漏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專業機構遷移完成後,應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換發登錄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