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 第3條 法規: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3條 火災受害人或火災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自火災發生之日起十年內,向火災發生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