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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22條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22條
法規: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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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本辦法補償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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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協議不成立,或自受理請求之日起逾二個月未成立協議,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逕行核定補償金額,並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一、請求權…
第17條
請求權人不服第十條、第十一條及前條之處分,或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自受理請求之日起逾二個月未為前條之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
第18條
請求權人請求補償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假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
第19條
請求權人領取補償金、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時,應填具收據。
第20條
第十八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應於給付補償金時扣除之。請求權人受領第十八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
第21條
本辦法補償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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