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17條 法規: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7條 請求權人不服第十條、第十一條及前條之處分,或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自受理請求之日起逾二個月未為前條之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