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2條 法規: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第三人,指下列各款以外之人:一、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之相對人。二、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