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於鑑識完成後,應出具鑑識資料,並以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
但申請人於申請書載明親自領取者,警察機關應指定期日通知申請人領取。
前項鑑識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二、第五條第四款事項及其他辨識該影音檔案之資訊。
三、實施鑑識日期。
四、鑑識工具。
五、鑑識結果。
申請鑑識檢附之影音檔案,應併鑑識資料檢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