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可播放之影音檔案,其格式應為AVI檔、MOV檔、MP4檔、JPEG檔、PNG檔、TIFF檔、AAC檔、MP3檔、WAV檔或其他警察機關可播放之影音檔案格式。
警察機關就申請人提出之申請鑑識案件,應評估影音檔案格式、位元組大小、申請鑑識時間區段、解析度、人臉面積大小等項目能否鑑識;其無法播放或經評估無法鑑識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