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跟蹤騷擾防制法母法 第12條 行為人或被害人依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表示異議時,應以書面為之,載明下列事項:一、異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所或居所。二、異議之事實及理由。三、證據。四、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通知文書之日期、案(字)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