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56條 法規: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五章 附則 第56條 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應予獎勵;檢舉人於詐欺犯罪未發覺前檢舉且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亦同。前項獎勵核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