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3條 法規: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3條 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得對前條廠商之維修、保管及使用情形實施檢查,並得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前項受檢廠商及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如有違反者,得廢止其營業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