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保全業。
二、當舖業。
三、槍砲彈藥刀械業。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前項第三款槍砲彈藥刀械業,指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或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許可之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