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一、保全業。二、當舖業。三、槍砲彈藥刀械業。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前項第三款槍砲彈藥刀械業,指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或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許可之廠商。 本條定義的名詞 非公務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