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9條 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之要件;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