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暫置區收容營建剩餘土石方者,應依下列基準繳納使用規費:
一、彰化縣轄內公共工程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三百元。
二、中部地區非屬前款之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五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