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濱產業園區崙尾土方暫置區收費標準

條文數:
5 條
修正日期:
2026-08-10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徵收機關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規費徵收業務委託彰化縣政府辦理。
申請使用暫置區收容營建剩餘土石方者,應依下列基準繳納使用規費:
一、彰化縣轄內公共工程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三百元。
二、中部地區非屬前款之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依本標準繳納之規費,除有溢繳、誤繳或其他依法應退還之情形外,不予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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