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不得影響其範圍周邊既有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興辦事業所需設施應以集中連貫設置為原則。
二、避免夾雜既有農業生產或經營設施,或不得妨礙該既有農業生產或經營設施之使用。
三、非屬農業及其相關設施者,其設施型態應配合周邊自然地形、地貌規劃與配置,不影響農業生產、生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