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15條 法規: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5條 使用許可或依原區域計畫法核准之開發許可廢止或失其效力,其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完成使用地編定或變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使用許可相關作業系統刪除使用地資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