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第7條 法規: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使用計畫完成使用地變更之日起十年內,或使用許可失效前,未依前條規定動支已收取之影響費者,應無息返還;以可建築土地抵充,未依期限或用途開始使用者,應返還其土地。前項返還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原申請人或由原申請人於原因發生日起十年內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