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申請海域用地區位許可案件,按其申請使用海域用地面積,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三十公頃以下者,審查費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逾三十公頃至五十公頃者,審查費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逾五十公頃者,審查費新臺幣三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