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海域用地區位許可案件審查費收費標準

條文數:
5 條
修正日期:
2026-06-0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申請海域用地區位許可案件,按其申請使用海域用地面積,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三十公頃以下者,審查費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逾三十公頃至五十公頃者,審查費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逾五十公頃者,審查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將案件資料退回。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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